2021年4月,住建部通过官网宣布国家标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以下简称“新国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一转眼时间已到2022,这部全部条文都必须强制性严格执行的国标终于开始正式实施了。
按照新国标要求,7个环卫领域常用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首当其冲受到影响,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全部废止,名单如下:
1.《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第2.0.4、2.0.8、3.4.1、3.4.6条;
2.《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2012,第7.1.2、7.1.5、7.2.2、7.2.3、9.0.5条;
3.《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2013,第3.0.8、4.0.3条;
4.《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09-2006,第2.1.3、2.1.6、2.1.12、2.3.1、2.3.3、2.3.4、4.1.6、4.1.8、4.1.9、4.1.13条;
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第4.2.7、4.5.4、5.0.11、7.0.1条;
6.《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 149-2010,第2.0.2、2.0.11、3.4.1、7.1.1条;
7.《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第4.0.2、5.0.9、7.0.5、8.0.4、10.0.6条。
这些耳熟能详的标准全部要给新国标让路,看来,市容环卫工程项目的选址、建设、管理等方面须要全面调整思路了。
那么地方标准呢?放心,新国标没有忘了你!新国标规定,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至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新国标不一致的,则要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笔者只有一个感觉,霸道!太霸道了!!今天让我们来速览一下,全文可在文末下载。
一、“垃圾分类”全面渗透入新国标
垃圾分类到底干不干?垃圾分类到底怎么干?一定程度上,垃圾分类工作的高难度和“难见效”让基层出现了情绪,然而,此次实施的新国标却“一锤定音”:现在起,市容环卫工程必须适配垃圾分类!
新国标在“基本规定”部分即明确指出:
1.市容环卫工程应满足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市容环域清洁及质量的要求。
2.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垃圾清运量、垃圾清运距离、处理设施布局以及垃圾分类要求等构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系统。
3.垃圾收集设施和转运站的规模应满足服务范围内分类垃圾收集、转运的需求。
要知道,新国标的“基本规定”只包含9个条文,居然有3条提到了“垃圾分类”!作为一部要强制实施的国标,笔者已无须多言!
接下来的条文中,“垃圾分类”继续全面渗透。在“垃圾收集设施”部分,标准要求,垃圾收集设施“应满足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的要求,与分类运输方式相适应”,并且应在分类投放口位置、分类投放容器设置分类标志,同时,垃圾收集设施还“应设置分类储存设备或场所,容量应满足垃圾暂存的需求”。
对于“垃圾转运站”,标准也提出,垃圾转运站“应满足分类转运的要求,并与后续处理方式相适应。”
就算到了最后的“清洁维护”部分,标准也没忘了强调“分类收集的各类垃圾不应混装混运”。
二、农村地区应设置公厕
之前的相关标准,只是针对城市公共厕所,此次实施的新国标则明确提出,“农村公共活动场所、村民委员会、无卫生设施的农户居住区域应设置公共厕所”。
同时,新国标还规定,城镇“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00m”,公共厕所的化粪池和贮粪池与饮用水源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小于30m,与地埋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小于10m。
三、环卫保洁的这些模糊点明确了!
在基层环卫保洁作业过程中,有若干“模糊点”一直未能得到明确,处于各行其是阶段。这次,标准直接做出规定。
1.当气温低于4℃ 时,应停止洗扫、清洗、洒水作业或采用防冻措施。
2.道路清扫保洁收集的垃圾及回收的污水应在指定场地处置,不应直接扫入或倾倒入绿地、排水篦、排水井中。
3.气温高于-5℃时, 下雪前在引桥、立交桥等有坡度的道路上预施撒(洒)颗粒状融雪剂的量不应大于10g/ m2;机场、车站、码头、人行便道等交通设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不应使用氯化物类融雪剂;施撒(洒)融雪剂后清除的雪不应堆放在绿地、绿化带中。
4.水域保洁过程中打捞清除的漂浮废弃物应纳入当地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标准篇幅并不算长,各位读者大人可以在环卫科技网页面:
https://www.cn-hw.net/article/detail/691217575849230336
或住建部官网搜索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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